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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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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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11:28:43 点击数:

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

章程制订情况的说明

(2017926)

   

行业协会章程是协会和会员单位需要共同遵守的章法和行为准则。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章程(草案),是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具体情况,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后制订的。

    章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财务资产管理、终止处理、附则。一些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关于协会宗旨: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发展为己任,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驱动”、  “产业强市”为指导,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通过为政府、为会员(行业)的双向服务,在行业内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关于业务主管单位: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明确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江苏省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和市政府综合部门等单位的工作指导。

    ()关于业务范围:在第二章第六条中业务范围共有十条。主要是协会承担全市机床工具行业的业务管理和共性事务工作,具有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行业标准、组织市场拓展、促进“两化”融合、开展行业培训、出具公信证明、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争议、协会日常工作、负责行业管理等基本业务范围。

    ()关于会员:在第三章中共有七条。会员的权利有六条,会员的义务有五条。会员单位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关于组织机构:在第四章中共分四节有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按规范选举和调整会长、副会长;提出增补理事、副会长的建议;根据会长提名,选举产生秘书长等。会长由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设立一名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监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进行多方面监督。

    ()关于财务资产管理:在第五章中共有八条,明确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财务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等的监督。

    ()关于章程实施:在章程第七章附则中明确,章程经过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2017926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后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WUXI MachineTooll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WMT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机床工具行业制造企业、经营贸易、维修服务、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发展为己任,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驱动”、  “产业强市”为指导,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通过为政府、为会员(行业)的双向服务,在行业内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无锡机床工具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无锡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江苏省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和市政府综合部门等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在无锡市汇坚国际工业原料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行业实际情况,

    探讨发展战略,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和上级组织反映行业情况和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上级组织和会员的要求,参与制订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行业产品,举办专业展览(博览)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国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建立行业网络平台,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和信息的发布交流。

    ()不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两化”融合。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发展,推进智能制造和业态创新。

    ()开展对行业(企业)重点技术质量等问题专项攻关,组织行业技术和管理培训与考核,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归口推荐行业市级以上奖项评选,开展行业专业性技术职称的申报和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准人资格资质审核、项目前期论证和实施评价,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促进诚信营销和项目招标,推进行业管理等工作。

    ()制订并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推进行业公平竞争。

    ()协调会员之问、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和消费者之间涉及技术经济活动的交流合作与争议,以及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负责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直管单位的主要管理工作。

    ()承办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或企业的委托,提供行业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制,也吸收在行业内有重要贡献、在市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全市机床工具行业跨地区、跨行业、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行业社团、经营贸易、维修服务、科研院校、中介机构以及与机床工具行业相关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人会程序:

    ()提交人会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申请人会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后,经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使用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员单位的名称和标志;

    ()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报本会,自同意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会的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适当时候通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行使如下职权: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制定或修改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制订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在技术创新、改革开放和企业发展等方面有较好成效;

    ()有较好经济效益;

    ()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热心行业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通过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由理事会推荐和调整会长、副会长,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等;提出增补调整理事、监事等建议;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决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5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在全市机床工具行业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热心机床工具行业工作,办事公正,勤于负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进取精神;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由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领导理事会工作;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或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  组织协会开展国内外重大经贸交流合作活动;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在会长领导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直属单位开展工作;

    ()处理文档、统计、信息、会议、活动等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纪要”或“决议”的,应当具有“纪要”或“决议”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理事会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法律法规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监督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对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管理咨询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资产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于终止: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继续开展工作,从事公益活动的;

    ()发生分立、合并的;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行业相关的事业发展。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无锡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2017926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后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